马英九因“泄密罪”遭判刑!究竟是政治追杀还是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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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因“泄密罪”遭判刑!究竟是政治追杀还是另有隐情?
作者:天狐行空
马英九遭控“泄密”一案,台湾高等法院(二审)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10点宣判,高院撤销一审无罪判决,改判马英九有期徒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新台币(约2.5万元人民币)。虽然“得易科罚金”(法律专业术语,即:可以缴纳相应的罚金代替坐牢),但毕竟是判了刑,成了有罪之人,所以在两岸引起了巨大的关注,特别是台湾蓝营和我们大陆的多数人都认为这是民进党和蔡英文对马英九的政治追杀,所以主流媒体和一些自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大都充满了情绪化,甚至有人说台湾可能进入“韩国模式”!
其实,不管是“韩国模式”还是“台湾模式”,都是在民主制度下普遍存在的一种“政治洁癖”现象——即容不得政治人物做一点违法的事,违法了就揪住不放,哪怕是TA粗心大意误报销了一瓶酒钱、出差时家人顺搭了公家的便车或飞机,被发现后都会引起媒体和公众的谴责和鞑伐,从而导致其辞职或被法律追究,比如近年报道的就有:美国的某部长出国回来时,晚上在机场买了一瓶酒解乏,结果在报销差旅费时没有捡出来,被财务人员发现而辞职;新西兰的一位女部长携丈夫出访回国报销差旅费时,因多报销了2.73元被发现而辞职……这点“小钱”,这点“小事”,在我们这里根本就不叫个事,但在他们那里却是公众不能容忍的大事!为什么呢?因为作为一个官员,你贪污1毛也是贪污,也是违法;因为你敢贪污占用1毛,就敢贪污占用更多,性质很严重!而我们为什么会出那么多上百万、上千万和上亿、上百亿的贪官?不就是在他们贪污受贿上百元、上千元或上万元时没人在意、没人管吗?为什么没人管?不就是觉得那是“小事一桩”吗?
所以,我们不要幸灾乐祸地笑话“台湾要进入韩国模式”——言下之意是人家不正常,其实是我们自己不正常,或者说是错把我们的不正常当作正常了。这是很悲哀的!
回到马英九的案子,我们总是戴着有色眼镜看台湾的一切,似乎是台湾只有“蓝绿”和“内斗”,对马英九的审判是一种“政治追杀”,不知道台湾的司法是非常独立的,否则陈水扁自己任内成立的“特侦组”怎么会在他在任时就敢公开侦办他自己?
台北地方法院对马英九的案子也是一样。我们大陆的许多人都认为这是马英九卸任后蔡政府对他的“政治追杀”和“秋后算账”,其实他和陈水扁一样,早在他在任时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的检察官就开始对他的“泄密”和“教唆泄密”案情进行立案调查了,并于2013年10月3日晚一口气大阵仗同时传唤了总统马英九、行政院长江宜桦、总统府秘书长罗智强和检察总长黄世铭到案说明,创下了台湾司法史上的首例,只是因为法律规定在任总统有刑事赦免权而暂时放过了他一马而已。
但检察总长黄世铭就没那么幸运了——他在马英九任内就被台北地方法院(一审)依违反《刑法》中的“泄密”罪、《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中的“非法监听”等罪判刑1年零2个月,上诉后又于2015年2月12日被台湾高等法院加重改判为1年零3个月,得易科罚金45万新台币(约9万人民币),全案定谳,成为台湾司法史上首位被判刑的现任检察总长。当时马英九贵为总统也无能为力,只好眼睁睁地看着他被审理、被判刑!如果总统真能干预司法,自己的爱将黄世铭怎么会落得这般下场?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总长黄世铭在任时,台北地检署的检察官就开始侦办他这个“ 顶头上司”——最高检察署的检察长了,并公开传唤了他。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为什么敢直接查他和传唤他这个在任的最高检察总长和总统?就因为台湾的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就是不受任何行政和政治力量的干扰,“政治追杀”又怎么可能?
同样地,现任的蔡英文对台湾的司法也根本无法干预,“政治追杀”又从何谈起?这种没有常识的话,国民党可以说,因为这是政党之间一种很正常的政治攻防,是想借这个案子攻击对手,把一个法律问题模糊为一个政治问题,从而让执政党失分,为下次的选举争取选票,因为马英九的粉丝很多,同情他的人也很多,在此时不为他说话会得罪这些选民,这从政党政治的角度来说是一种监督执政党的形式,是可以理解的,无可厚非;但如果我们也跟着说,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法律是法律,政治是政治,它们是两码事。至少在台湾来说是这样。
那么,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马英九究竟犯没犯法? 他在二审宣判后说“我一定会上诉”,上诉的结果又将会怎样?
其实,这个问题及其分析,本狐早在2017年3月马英九案一审开始时就曾分析过了,并写了一篇拙文《马英九遭“泄密”和“监听”罪起诉,你应该知道的几个看点和关键点》,对马英九案接下来的审判过程中的看点作了提示,也对马英九面临什么样的判决作了预测:“单就这个‘泄密案’来说,坐实牢的可能性不大,‘得易科罚金’的可能性较大”,而15日二审的判决结果正是这样。通过这一年多来一、二审的审理和判决来看,当时的分析和判断基本都是对的,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再回看一下:https://mp.weixin.qq.com/s/fV08E7adIGh0dWVB7nnLew
下面本狐再来分析一下台湾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和有罪认定是否合理和有据,以及马英九如果上诉,台湾最高法院又会作何裁定。
从3月15日台湾高等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它撤销了台北地方法院一审的无罪判决,改为有罪判决。
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理由和依据是:马英九当时是行使“宪法赋予总统的‘院际调解权’”、意在“阻却违法”行为——指当时的国民党籍立法院长王金平替民进党籍的柯建铭“关说”(即说情)一事。
二审法院的有罪判决理由和依据是:马英九犯下了《刑法》中的“泄密”和《通保法》中的“公务员无故泄漏公民个人资料”二罪。
那么,这两个判决,哪个更合法有据呢?
我们不妨先来简单回顾一下发生在2013年的整个案情的来龙去脉——
这个案子的起因是2013年马英九在位时台湾最高检察署特侦组在监听民进党党鞭柯建铭为某法官“关说”(说情)时意外监听到了当时的立法院长王金平也替柯建铭“关说”,于是,当时的检察总长黄世铭就向总统马英九作了汇报,马英九得知后就立马出来公开指责王金平“关说”。这一指责不要紧,却意外暴露了特侦组违法监听和黄世铭向总统泄密的重大违法事实:一、特侦组只向法院申请了监听柯建铭的监听票,结果却把王金平和整个立法院的总机都监听了,而台湾的《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为了保障公民的通讯自由是严格禁止非法监听的,要监听必须向法院申请监听票,并且是一案一票——按法律规定,要监听王金平必须另外申请监听票,但特侦组并没有另外申请就对王金平进行了监听,已经触犯法律;二、按法律规定,凡是侦查中的案件不能向任何人泄密,包括总统和媒体,但检察总长黄世铭可能是为了表功或什么原因(因为作为一位资深的法律人士,他应该知道这是泄密),就向马总统作了汇报(即向总统泄密了),而总统马英九得知后又召集当时的行政院长江宜桦和总统府秘书长罗智强等人进行了商讨(即马英九又向他们泄密),公开后又向社会泄密了,还涉嫌用行政权干预司法权,被指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宪政原则。而这两条都触犯了法律。而非法监听、泄密和行政干预司法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比“关说”可严重多了!于是,舆情就从“关说”很快转到了“非法监听”、“泄密”和“行政干预司法”上(后者只是涉嫌,有待法院认定,如果属实,那就是违宪,就更严重了,但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来看,这一条没有得到认定)。案发后,台北地检署(全称叫“台湾地方法院检察署”)就立即开始行动,于2013年10月3日晚一口气大阵仗同时传唤了总统马英九、行政院长江宜桦、总统府秘书长罗智强和检察总长黄世铭到案说明,并立案侦查。马英九在被传唤时推说自己不知案件还在侦查中,是检察总长黄世铭主动向自己汇报而不是自己要求他到总统府向自己汇报,加上当时他有总统刑事赦免权,暂时躲了一劫。而检察总长黄世铭就没那么幸运了,他作为一位资深的法律人,明知司法应该独立,不能向行政首脑汇报,但他却汇报了;明知未结案的案情不能泄密却向总统泄密了,于是只好认罪并在法庭上向全民道歉(见下图),后于2014年3月21日被台北地方法院(一审)依违反《刑法》中的泄密罪、《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中的非法监听等罪判刑1年零2个月;上诉后又于2015年2月12日被台湾高等法院加重改判为1年零3个月,得易科罚金45万新台币(约9万人民币),全案定谳,成为台湾司法史上首位被判刑的现任检察总长。而这些都是在马英九任内发生的!
通过以上的案情回顾和分析你会发现,这是一个地道的刑事案,与政治没啥关系,或有也很少。原因还是因为台湾的司法独立,就是总统也无法干涉,因为干涉就是违法,要进行刑事追究的,谁会那么傻?马英九想干预(否则他应该拒绝检察总长的案情汇报),结果吃上官司了。现在同样如此,正因为司法独立,蔡英文和民进党也是无法和不敢干涉的,除非也想自己被司法追究,或象朴槿惠一样坐牢。蔡英文会傻到不吸取眼前这些教训的程度吗?
既然这是一个地道的刑事案,那么我们就从刑事的角度来看一下台湾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哪个更有理由和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一审法院裁定无罪的理由和依据——“宪法赋予总统的‘院际调解权’”在这个案子中是否成立。
所谓“宪法赋予总统的‘院际调解权’”,“院际”是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等五院;“调解权”是指当这五院的职权发生冲突或争议时,总统有调解权,以此化解院际职权纷争。台北地院2017年8月25日判马无罪,正是依据的这个宪法条款。
但台北地院作出这个无罪判决后,台北地检署认为台北地院援引条文有误,即,虽然这个案子是发生在立法院和司法机关最高检察署特侦组之间——即,虽然最高检察署侦办的对象是立法委员,但并无职权上的冲突和争议,无需总统来调解。这是其一。
其二,台北地检署在一审判决后提出,马办公报显示,马在2009年5月召见五院院长时曾明确指出,对于化解院际间职权争议,马当时认为“总统并不适合扮演此一角色”,宪政惯例是由大法官来厘清院际间的职权纷争。北检据此认为,连马英九自己都认为“总统并不适合扮演此一角色”,台北地院在马英九“泄密”案中再援引“院际调解权”根本是“昨是今非”,说不过去。
其三,北检认定,马英九2013年8月31日将特侦组调查前立法院长王金平司法“关说”案报告泄漏给前行政院长江宜桦、前马办副秘书长罗智强;9月4日再教唆黄世铭将报告交付江宜桦,2017年3月14日侦结本案,依《刑法》“泄密”罪、《通保法》“泄露个人资料”等罪起诉马英九。而现在,台北地院却以马有“院际调解权”为由判其无罪,因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二审法院裁定有罪的理由和依据——
二审法院的有罪判决理由和依据是:马英九犯下了《刑法》中的“泄密”罪(“教唆泄密”因缺少证据支持而不予采纳)和《通保法》中的“公务员无故泄漏公民个人资料罪”。而一审的判决理由和依据“院际调解权”却没有被采纳,等于是基本上支持了台北地检署的起诉和上诉理由(“教唆泄密”除外)。
二审法院为什么要支持台北地检署的上诉理由呢?
个人认为,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一、台北地检署掌握了马英九将司法机关正在侦查而未侦结的案情泄漏给前行政院长江宜桦、前马办副秘书长罗智强等人的直接证据;二是马英九亲自上阵召开记者会,将未侦结的案情泄露给了公众;三是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已因向马英九泄密和违法监听而被判刑,而马英九又将此信息泄露给了江宜桦、罗智强等人和社会大众。比较来看,马英九在失去赦免权后被依法追究并判刑4个月,比起黄世铭被判1年零3个月来,应该说量刑是适当或较轻的。也难怪马在说“要上诉到底”后,有人说马是“得了便宜卖乖”。
由此可见,马英九如果继续上诉,就必须用证据来推翻台北地检署的起诉和上诉理由,或找到其它的脱罪理由和证据。三审(即终审)的审理结果如何,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说到这里,作为一个大陆人,可能许多人都觉得台湾人有点太“小题大做”了,甚至认为是“政治操作”和“政治追杀”。因为在我们许多大陆人的眼里,行政领导人“关切”一下司法案情不是很正常的吗?怎么能叫“泄密”和“教唆泄密”罪呢?司法机关监听不是也很正常吗?怎么能叫“泄露公民个人资料”罪?特别是马英九贵为前领导人也要治罪,简直不可思议!
其实这就是两岸的不同和理念上的差距。只有缩小了这个差距,人人都有了现代的法治理念,我们才能成为一个真正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
所以,希望大家将来再看台湾的一些案件审理时,不要再用我们大陆人的眼光和思维习惯来看待,否则你得出的结论就会南辕北辙。因为台湾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看台湾时要一切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而不要从你已习惯了的喜好和所谓的“立场”出发。因为你的“立场”可能是不可靠的,甚至是错误的;因为“立场”一旦违背了法律、常识和客观事实,它的别名就叫“愚昧”和“偏见”。
所以,我们凡事都要一切从常识和客观事实出发,不要从你自以为的“正确立场”或“政治正确”出发。只有这样,你才能看到一场有意义的审判,也才能看到一个真实的台湾,而不是一个你想象中的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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